一、工作筹备阶段(合同签订后3—5天)
1、项目拓展资料移交
2、成立筹备工作组。
3、编制工作计划
二、调查评估阶段(合同签订后10—15天),景区需准备的素材
景区项目立项评估报告;投资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景区各类规划、设计;地方旅游总规;地方史志;地方历史人文材料素材等。
三、进场准备阶段(合同签订后15—30天,可与调查准备阶段时间重叠)
四、方案编写与论证阶段(筹备工作组正式进场后30—45天)
五、具体工作实施阶段(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
1、方案实施
2、督导考核
3、工作协调
六、完善与交接阶段(一般为进入正常游客接待运营阶段1—2月后)
七、运营与监管阶段(剩余合同期)
平时都是在待命的状态,如果哪个位置出现嗯故障了?有相关的人员来报告给嗯,领导,然后领导安排安排他们嗯,安排把责任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每个人,他们就可以去到相应的现场来解决故障问题,修好了之后回来嗯,要签字,报告给领导,或者拍照片,录视频记录一下自己的工作
代理景区票务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资料: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从业人员证明、经营场地证明、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二、如经营农药、食品、危险化学品、餐饮、特种养殖、卷烟等前置项目,就要先注册名 称后办理这些前置许可证,再凭前置许可证复印件(需要查验原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规模较大的经营场所,如商场、酒店还应提交消防意见书;县(区)外人员还应提交流动 人口计生证。注: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具体规定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引导员是指引导并引路指引游客的人。引导员在各类场所的场外、场内或门口处,通过发传单、举广告牌、派发赠品、调研等各种宣传渠道,将客人吸引,加以沟通增强客户的兴趣,促使客户进入目标地点。
引导员也叫做促销员,促销员一般是厂家或代理商派往零售终端的销售人员,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引导员要把消费者的意见、建议与期望都及时地传达给商店,以便制订更好的经营和服务的策略,刺激制造商生产更好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引导员要求口才较好、和顾客沟通能力强、反应敏捷、事业心强、形象健康、个别的商品促销员要有相关的产品知识、其他的要求倒不是很重要。
1、委托管理:受托全权管理旅游项目,作为运营管理执行机构,按旅游项目总体营业收入分红。包括经营筹备管理、筹开管理、运营管理。
2、专项管理:组建专业项目服务小组,根据投资方特定的某项管理需求提供专业系统的综合性解决方案,并指导培训项目实施。
3、顾问管理:成立顾问团队,根据项目筹建和运营管理各个阶段的具体需求,就项目的策划规划、方案设计、工程建设、开业前筹备、开业后运营等各阶段提供全程顾问管理咨询服务,定期派出专业顾问赴现场进行专业指导。
4、项目策划:主要包括:确定项目目标和范围;定义项目阶段、里程碑;估算项目规模、成本、时间、资源;识别项目风险;制定项目综合计划,设计项目各功能设施及特色产品。
5、合作经营:项目承包经营:租赁式经营、收入比例提成经营、固定红利。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安保部工作制度 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三、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五、落实各保安岗位、各安全员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熟悉景区治安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掌握小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如财务、水上安全、护林防火等)的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汇报。 (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七)廉洁奉公,坚守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八)不得在景区内介绍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的赠与。 (九)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十)驱赶景区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章人员。 (十一)要按点、按时、按线路认真仔细的巡逻,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保安人员要做好来访记录。景区内实行24小时警戒,保安员要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保安岗位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按时交接班,接班保安员应提前到达岗位,如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二)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三)向下班移交值班记录本,交接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 (四)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下的值班装备查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八、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治安巡逻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责任区域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治安巡逻员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撤离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巡逻而造成的被盗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种隐患,按损失价值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治安巡逻员发现盗窃、破坏及各种事故隐患不抓获,不上报,不排除而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解除劳动合同。 (四)治安巡逻员如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按其盗窃价值的双倍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安巡逻员在巡逻执勤时发现犯罪分子并将其抓获或排除大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者,给景区或游客避免造成较大损失的,景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安保部经理职责 一、负责景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景区财产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维护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健全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防范应急措施,保障游客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疏理景区外道路环境、保证道路通畅。 四、有积极的应急求援措施,对突发事件有应变能力。 五、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拯救现场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六、负责停车场车辆停放的安全管理。 七、负责提交安全管理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景区的安全状况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开支计划。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九、负责协调完善各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工作。
景区票务要人性化,多做优惠活动,比如老年人凭证件免费!学生凭证半价,军人免费,儿童免费不用说,多做活动,现在有些景区就是自媒体大v达到多少粉丝也是免费的,这也在景区营销和宣传上增加影响力!因为景区除了传统的电视广告营销外,还不能忽视自媒体和短视频的宣传,可以找大v来加入推广计划,像西安摔碗酒,梅林雪山,都是出自抖音大v之手!再说一下,讲解,这个是最简单的,请导游入住!
只要看景区的景区的类型确定主管部门
一种是类似黄山、张家界、井冈山这种国家地质公园。属于世界自然遗产级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是当地一级政府,一般会成立风景区管委会,管委会主任一般由所在地市级领导兼任。一种是类似万达长白山、华侨城欢乐谷等,这种是有企业投资开发的商业性景区,由企业自主经营,但行业管理归属当地旅游局。一种是类似上海迪士尼乐园、杭州宋城等带有文化IP的文化娱乐景区,一般是合资或独资企业,同样的行业管理归属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实际经营由企业自己负责。一种是类似丽江古城、都江堰、黄鹤楼、灵隐寺这种名声古迹保护区,一般由当地文化局和旅游局共同管理。还有一种最高大上的属于国家级的旅游景区,例如故宫,长城,主管单位是国家级的文物局啦、旅游局啦。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其他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其他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计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保、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并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加大对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共享、设施共用、环境共保的原则,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统筹规划,科学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观赏、科学、文化、教育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及游览条件,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该等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降低该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撤销该风景名胜区。
第十二条 因风景名胜区设立影响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工作、生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直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风景名胜区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发展目标,分区结构与布局,旅游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等专业规划。
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景区特色,景点保护、建设方案,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旅游服务和其它基础设施布局,以及重要景观建筑的方案设计等。
第十五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二)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充分发挥景源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使风景名胜区有度有序持续发展; (四)综合权衡风景名胜区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五)与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界定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
第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风景名胜区性质、发展规模、总体布局、用地及功能分区、规划期限等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四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
第二十条 对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内可以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设施;?
(二)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
(三)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的设施;?
(四)四级保护区内应以绿化为主,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服务配套的基础设施。
一、二、三、四级保护区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详细标定。
第二十一条 对风景名胜资源按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一)建立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第二十二条 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字立碑、设立雕塑;?
(二)捶拓碑碣石刻;?
(三)恢复、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标志物;?
(四)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五)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
(六)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定程序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
(二)开山、采石、建坟等;?
(三)损坏文物古迹;?
(四)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五)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
(六)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风景名胜区的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款专用。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寺庙的各种专项收入以及捐赠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 设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不得开办工矿企业,不得建设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建筑物限期拆除或者外迁。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并按照程序办理有关计划、旅游、土地使用、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四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以及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部门备案;?
(四)属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条 前条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专用公路、索道、缆车、水库、广播电视和通信设施;?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场地应当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立围栏,确保游览安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场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植被。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加强治安和安全管理,维护风景名胜区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入口处、景点和游客集中的区域设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景点说明、地名标志、指路牌,在险要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定期对车、船、索道、缆车等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并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容量和条件调控游人规模,确保游览者安全。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人,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物、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擅自改变其形态。
车辆进入风景名胜区,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制度,明确职责,完善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风景名胜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排污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售票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门票价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违章建设、毁损景物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准备阶段 (1)出团前一天导游需从公司领取物品如下: 工作证、导游帽、扩音器及导游旗一把 司机、旅游团领队、景点负责人的相关信息表 行程路线安排及景点介绍 意见反馈单 旅客登记表 (2)出团前一天晚上联系相关司机及领队,确定具体的接团时间及地点。 (3)准备笔本对带团过程中所遇问题作好记录 二、接团 (1)导游必须于约定发团时间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并联系司机和领队,确保旅游团能按计划出发 (2)清点人数并经领队签字确认,回收票据,及收交旅游费用余额 (3)旅游车出发后,即刻通知公司相关情况含上车人数及实际发车时间 三、车上工作 (1)导游做简短自我介绍,并公布自己,司机师傅及公司的联系方式,确保所有走散旅客能及时与我公司联系 (2)介绍景点概况及行程安排,与此同时由领队帮忙分发垃圾袋并负责填写旅客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便能与之联系。 (3)组织旅客互动活动,调动其积极性 (4)到达景区之前,与景点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讲解有关安全事项,及返程时间和地点,再次公布联系电话 四、景区 (1)自由活动十分钟,并将所收费用交于景点负责人 (2)集合,重申有关安全事项及返程时间和地点,配合景点负责人整队进入景区 (3)进入景区后导游需配合景点负责人的工作,随大部分旅客活动,行进过程中对一些情况可做必要讲解 (4)导游必须根据原有行程安排,在指定返程时间之前10分钟到达预定地点,并确保所有旅客按时返校 五、回程 (1)导游需负责旅客帮忙填写反馈意见书,以便日后工作的开展 (2)宣传本公司配套服务以及近期其他线路活动 (3)其他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六、事后工作 带团结束后,导游需将以下文件上缴公司: (1)旅客意见及建议书 (2)旅客基本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