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年限来定,10天.20天.最长25天
我国的国庆日在每年10月1日,国庆节属于法定假日,在举国欢庆国庆节,青海的国庆节假期和全国一样执行是2021年10月1日~2021年10月7日。
2021年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是7天,2021年国庆节是10月1日,10月1日~10月7日放假,9月26日(周日)、10月9日(周六)上班。
2021青海寒假放假安排:
西宁市:
小学放寒假时间:2021年1月6日—2月28日,3月1日报到,3月2日正式上课。
中学放寒假时间:2021年1月12日—2月28日,3月1日报到,3月2日正式上课。
玉树藏族自治州:
中小学放寒假时间:2021年1月10日—2月28日,共计50天,3月1日开学。
青海省各个学校放寒假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小学是一月八号放寒假,中学稍晚一点是一月二十号放寒假,高中就再晚一点,好像是在春节前十天放寒假,外地略有不同,根据地区请况来定,相差不太多差不多也就差十天半个月那个样子,青海省西宁市早点。
青海2021年小学七月份放假
学校通常将每个学年分为上、下两个学期。
上学期从秋季九月份开始,到农历腊月初十左右,各学校开始放假,至元宵节后寒假结束。
而这个时候正处于青海中小学寒假放假时间2022小学寒假放假时间:寒假从2022年1月6日开始,在2022年2月28日结束,寒假总时长56天。中学寒假放假时间:寒假从2022年1月12日开始,在2022年2月28日结束,寒假总时长50天。
青海中小学寒假时间公布2022青海,位于我国西部,是我国青藏高原上的一个重要省份,有着“世界屋脊”的美称。在国内也是一个存在感较低的省份。
青海在近些年来凭借着青藏高原、青海湖等美丽的景色也吸引着无数游客的观光,凭借着旅游业也有着不错的进步与发展。
青海的教育行业相较于其他地区也是比较落后的,比较有名的也只有青海大学这一所,近些年来青海政府也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进行了大力的发展与促进,见效也是比较显著的,青海大学、青海民族大学咋近两年来发展也是非常快的,也给当地带来了许多的人才。
从假期安排上来看,这次青海的中小学生寒假放假规划可以称得上是最长的了,小学更是有56天的超长假期,并且从元旦之后再上不到一周就可以开始放假了,西宁的学生们是比较幸福的,有着这么长的假期想必也能过一个好年了。
2021青海寒假放假安排
1.西宁市
小学放寒假时间:2021年1月6日—2月28日,3月1日报到,3月2日正式上课。
中学放寒假时间:2021年1月12日—2月28日,3月1日报到,3月2日正式上课。
2.玉树藏族自治州
中小学放寒假时间:2021年1月10日—2月28日,共计50天,3月1日开学。
放假期间应注意安全
1、保持通讯手段畅通,到家后通过短信或电话的方式向班委或辅导员报平安。假期中遇到问题及时和班主任、辅导员联系。
2、注意人身安全,不要接触易燃易爆物品。
3、注意饮食卫生,预防传染性疾病,不要过量饮酒。
4、注意文明,不得做与大学生身份不相符的行为。
放假期间要注意饮食健康
1.养成吃东西以前洗手的习惯。
2.生吃瓜果要洗净。
3.不随便吃野菜、野果。
4.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
5.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
6.不喝生水。
可以享受,天峻、大煤沟 800 元/月、 德令哈 600 元/月 西宁 300 元/月 2、省外补贴标准:德令哈、大煤沟、天峻、木里 60 元 /工 西宁 40 元/工 三、其他规定 1、当月出勤低于 15 班的高原补贴不予执行! 补贴的标准,根据实际海拔高度分为三类:
(一) 凡在海拔二千五百米至三千五百米地区工作的职工;
(二)凡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至四千米地区工作的职工;
(三)凡在海拔四千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三、休假优惠 在藏工作....
青海省婚假有15日,产假有158日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及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日外,延长女方产假60日;
给予其配偶看护假15日;
企、事业单位必须在产、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得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具体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包括女职员、女工人。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征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应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和其它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
第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险的作业或工种。
第七条 经期禁忌从事下列劳动:
(一)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低温等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的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2级(含2级)以上的作业。
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
第八条 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汞及其它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强度的作业;
(六)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风钻、捣固机、锻造,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作业;
(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一般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对于女职工占50%以上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准许在劳动时间内休息一小时,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不满七个月,但身体特别虚弱或有其它疾病的女职工,经指定医院检查,确认不宜从事夜班劳动的,单位应安排其它劳动。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第八条中的第(一)项、第(五)项的作业。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一般不得产后使用。孕妇提前生产的,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推迟生产的,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实行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有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职工、怀孕后需保胎休息的,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开具证明,应适当休息。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劳动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劳动的,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种。多胞胎生育的,每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保健部门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六个月为限。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五条 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不适应现劳动岗位的,应调换适宜的劳动,或酌减劳动量。
第十六条 凡有条件的单位应定期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妇女病。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本单位或指定的医疗保健部门进行孕期检查、妇女病检查和分娩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从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应医疗保健部门的约定在劳动时间进行妇科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八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单位福利基金中,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等妇幼保健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必须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将女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等妇幼保健设施列入基建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女职工浴室必须沐浴化。
第十九条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妇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