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绩效考核方法(景区考核办法)
admin
2024-01-05 01:30:08

1. 景区考核办法

一、工作筹备阶段(合同签订后3—5天)

1、项目拓展资料移交

2、成立筹备工作组。

3、编制工作计划

二、调查评估阶段(合同签订后10—15天),景区需准备的素材

景区项目立项评估报告;投资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景区各类规划、设计;地方旅游总规;地方史志;地方历史人文材料素材等。

三、进场准备阶段(合同签订后15—30天,可与调查准备阶段时间重叠)

四、方案编写与论证阶段(筹备工作组正式进场后30—45天)

五、具体工作实施阶段(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

1、方案实施

2、督导考核

3、工作协调

六、完善与交接阶段(一般为进入正常游客接待运营阶段1—2月后)

七、运营与监管阶段(剩余合同期)

2. 景区考核指标

是指旅游策划师是指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能够运用所掌握的策划基本知识、方法和手段,以及所具备的综合策划执行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据旅游市场的需求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和旅游地的资源优势,为旅游地的旅游项目定向、定位,旅游景区规划与开发提供全程策划服务,策划业绩突出,并经过策划师资格培训认证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策划资格证书的人才。

3. 景区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1.将国有景区改革作为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实行挂图作战、“点对点”检查机制,做到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压实,确保了各项改革工作的落实到位,

2.推动景区成立了能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法人主体,初步实现了经营主体的市场化;

3.对具有完全市场化条件的景区,实施事转企改革。针对已经完成企业化改革的景区对于则主要以创新和完善经营机制为改革重点内容。

4. 景区员工考核制度

中共坌处镇委员会  坌处镇人民政府

关于三门塘村实施文明景区网格化管理的

通  知

镇属各部门、三门塘村两委:

为打造规范、整洁、安全的三门塘景区,增加游客观赏游览的舒适度和体验感,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促进景区整体对外形象,创建和谐美丽的三门塘景区环境,增强群众文明卫生意识,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三门塘村实施文明景区网格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三门塘景区服务质量、文明形象为主要任务,以增强人民群众文明卫生意识为着力点,以建立和完善文明形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保证,切实解决三门塘景区文明形象、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实现4A景区创造良好的文明卫生条件。

二、工作目标

围绕4A景区建设要求,2021年5月至8月期间,集中4个月时间,在全村集中开展以“养成好习惯·争创文明景区”为主题网格化管理行动。通过开展文明卫生网格区、文明卫生户创建评选活动,进一步推进三门塘景区管理,提升村民文明形象,有效整治核三门塘核心区和农户房前屋后环境卫生,摒弃不良文明卫生习惯,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不断推动三门塘景区建设。

三、网格管理原则及职责

(一)管理原则

将三门塘核心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划定具体网格区域,明确将文明形象、景区消防、环境卫生、公共财物的维护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将三门塘村核心区划分为15个网格(详见附件1),原则上每个网格10户左右,按照地域相邻的原则划分,每个网格下设网格长、网格员,其中网格长由镇干部担任,网格员由镇干部、村干、同步小康驻村干部、组长等担任。

(二)工作职责

1.网格长:负责网格区全面工作,掌握网格区农户情况,与网格内农户签订《三门塘景区农户文明卫生责任承诺书》,并根据承诺书的内容督促引导农户履行责任义务,确保网格区公共区域不存在脏、乱、差,公共财物不存在损毁情况,确保网格区农户室内外、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柴草杂物不乱堆乱放,不乱丢垃圾等,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树立良好形象。

2.网格员:协助网格长抓好网格区日常管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21年5月10日前)

镇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划分网格区域,明确工作任务,召开网格员大会,每个网格再次召开网格会,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使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程序、标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工作形成合力。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1年5月11日—8月1日)

各网格长按照工作职责,组织网格员进村入户开展工作,签订《三门塘景区农户文明卫生责任承诺书》,到各家各户开展文明素质提升宣传引导、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建立举报制度,适时开展评比活动,在各网格区设立公示牌,开展“文明卫生户”评比活动,在宣传栏内公开曝光不文明行为,确保州第十二届旅发大会前要初显成效,镇将组织人员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通报,

(三)第三阶段:评估总结(2021年8月2日—8月30日)

镇组织相关人员,对本次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对工作进行总结,对优秀网格区、网格长、网格员、文明卫生户进行表彰,对不达标网格区、网格长、网格员、文明卫生户进行曝光,并进行挂牌督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旅游工作镇班子、三门塘村包村领导担任,成员由镇干部、村两委、党员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落实,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工作要求及标准和工作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网格长要结合各自区域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开展“养成好习惯·争创文明景区”为主题的意义、标准、方法,使宣传教育的过程成为村民文明卫生习惯养成的过程、学习推广先进典型的过程,提高广大村民参与活动的热情,逐步形成“我参与、我受益”、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长效机制。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台,对管理不到位的网格长、网格员、不文明行为的人员实行曝光,对工作完成较好的,评定“优秀网格区、网格长、网格员、文明卫生户”,建立举报制度,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复评,对工作滑坡、整改不力的,撤销其荣誉称号,使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四)经费保障。每个网格区安排500元工作经费,由各网格长安排使用,使用前需报领导小组进行申报。

(五)强化督查机制。镇组建专职督查队伍,组长由镇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不是网格员的镇干部担任,定期到各网格进行督查,并形成督查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对谈话后整改不力的进行问责。

中共坌处镇委员会

坌处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9日

5. 景区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黄向东:主持集团党政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计划财务部。條萊垍頭

副总经理 徐灿栋:协助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负责集团综合管理、行政管理、信访维稳、结对帮扶、档案管理、议案提案办理、企业文化、法务、信息工作、团支部;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管理、财务内部审计;负责规划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等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分管项目建设部,联系江南第一家景区、神丽峡景区。萊垍頭條

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高晖:协助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党群工作、内部审计监督;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人才队伍建设、人事档案管理、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管理、员工培训;负责运营管理、安全生产、景区业态招商、景区质量等级管理、旅游投诉处理;负责工会、妇联;负责旅游市场营销等工作分管人事监察部、经营发展部、惠丰公司,联系仙华山景区。萊垍頭條

6. 景区考核方案

一、景区的等级划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4A、3A、2A、1A级。5A级为旅游景区最高等级,代表着世界级精品的旅游风景区等级。自2007年原国家旅游局评定出首批5A级景区至今全国累计评定出34批次259家5A级景区。

5A景区分布呈现出中东部多西部少的不均衡的格局,尤其是东、南沿海发达地区数量较集中。

二、5A景区申报基本条件

1、已挂牌满三年的4A景区。

2、景区面积不小于3平方公里。

3、年游客量不低于60万,其中海外游客不低于5万。

4、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社会反响强烈的群体性事件。

5、具有经批准实施的景区总体规划和经论证通过的创建实施方案。

6、没有多发性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接待人次未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7、旅游资源品质极高,具有特色性、典型性或唯一性及较强市场影响力。

三、5A的评分标准

第一,特色文化,景区要凸显本土特色文化,重视文化建设,文化的主题性、丰富性和文化展示、文化体验等四方面;

第二,信息化,智慧旅游工程满足景区自身发展和游客与时俱进的需求,从信息化基础、信息化管理、数据共享、电子商务四个方面大大加重了该部分的分数;

第三,综合服务,新增了住宿与多元化休闲产品的考核;

第四,旅游安全,新增了最大承载量的核定与公布。

四、5A景区的期限

1、安全隐患严重:主要体现在安全巡查缺失、安全警示缺乏、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教育缺乏、消防设施不足、高峰期客流管控不到位、游步道安全隐患等方面。

2、环境卫生差:主要体现在厕所革命滞后、垃圾清理不及时、乱堆乱放、餐饮区卫生差等方面。

3、服务与管理差:主要体现在导游服务差、宰客欺客、擅自更改票价、岗位无人值守、景区服务人员不足、交通及停车场管理差、购物点管理差等方面。

4、旅游设施破损与缺失:主要体现在游客中心功能欠缺、休息设施不足、标识系统缺失、垃圾箱不足、无障碍设施不足等方面。

这些问题中被提及次数较多的有安全设施与管理缺失、厕所革命滞后、垃圾清扫不及时、欺客宰客、导游服务差、游客中心功能与设施欠缺、标识系统不足、休息设施不足。

五、5A景区创建的重点

创建重点主要针对专家暗访景区时重点检查的内容:

1、旅游交通:进入景区的旅游公路、特色游步道材质、大型生态停车场;

2、游览设施:内容丰富服务周到的游客中心、有文化内涵的标识体系、多语种导游服务;

3、厕所革命:有在地文化元素、有特色的厕所;

4、旅游安全:公示最大承载量,常备各种应急预案、警示牌;

5、信息化:景区智慧管理设施、宽带WiFi移动电话信号全覆盖、景区在线咨询及预定平台;

6、旅游管理:员工定期职业培训、完整的5A创建提升规划、完善的投诉管理;

7、资源和环境保护:出入口以及景区内部环境氛围建筑风格要一致;

8、特色文化:挖掘文化的主题性、丰富性、展示性和体验性;

9、综合服务:餐饮、购物、住宿等配套服务设施容量与布局。

7. 景区考核办法最新

标准化服务业可以为企业精细化管理量体裁衣,为各类市场需求提供标准化解决方案,从而有效服务创新创业。据透露,国家标准委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编制的《关于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有望年底印发。国家标准委正研究下达第二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同时积极推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

  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品质量、提高运作效率……有效服务企业创新创业,需要标准为企业精细化管理量体裁衣、为各类市场需求提供标准化解决方案,标准化服务业应运而生。据统计,2015年,标准化服务业收入规模突破40亿元,全国从业人员达2.6万人次。标准化服务类型和渠道更加多元,催生了围绕标准制定、咨询、培训及以标准为核心技术手段提供服务的新兴业态。

  近日,在国家标准委、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办的标准化服务业发展推进会上,与会专家纷纷就标准服务“双创”、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等问题献计献策。

  市场初具雏形

  景区停车场修建得是否合理?指示标牌是否设立到位?厕所等硬件设施是否完善?……这些都将纳入高标准旅游景区考评当中。为确保技术相互衔接、管理协调一致,越来越多从事标准化服务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生长。武汉华标旅科技有限公司标准化总监王哲介绍,他们以打造全域旅游“标准化咨询+软件服务+系统集成+平台运维”的系统化解决方案为主线,结合旅游景区运营应用场景,开发出一系列景区管理软件产品,已为6个省的800多家企业提供了标准体系建设服务。

  随着制造业转型升级,标准化服务需求无处不在。“全球领先企业不再只通过高端技术和工艺占领市场,同时也依靠制定标准和规则引领企业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原总工程师张纲指出,以物流服务业为例,关键技术应用开发需要以现代化仓储技术标准、联运转运技术标准、物联网技术标准等为载体。

  乔智创新(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陈雪莲认为,标准化可以显著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针对中关村丰台园轨道交通智能控制项目存在的信号、管理、制式不统一问题,该公司运用标准化手段,实现了包括信号互通、装备互联以及管理协同等。“我们综合了20多项标准,为轨道交通智能控制产业发展提供顶层设计,促成装备升级。”陈雪莲说。

  应用走向纵深

  “当企业融入国际市场时,发达国家的民间标准化组织能更快速高效地制定与专利相结合的标准,形成新的竞争压力。”中关村标准化协会理事长孙育宁表示,发展具有活力与多样性的民间标准化组织和企业是大势所趋,标准化服务业的上升空间还很大。

  孙育宁举例说,中兴、华为等企业之所以成功突围,恰恰因为一系列强制性标准的建立,通过标准化的产品提升了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只有当消费者认可并遵循技术标准,才能鼓励更多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用市场化手段带动标准化服务业向纵深发展。”

  不过,目前标准化服务业的政策环境和扶持手段仍亟待完善。“为什么企业总是容易忽视标准?国内很多技术标准都是建议性的,不具备强制性,容易使企业走入‘想用就用、不想用就算了’的误区。”孙育宁说,这意味着参与制定标准的企业在落地环节缺乏政策保障,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标准化服务的积极性。

  “中小微企业在创新创业过程中仍需加强标准化意识,不断夯实技术标准化能力。”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院长刘洪生说,企业需要通过参与高层次标准化活动,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提高标准水平,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要帮助企业将标准化意识落地,实现产业全链条的标准化服务”。

  服务渐成规模

  “目前,国家明确了对标准化服务业的支持政策,标准化服务业已纳入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从事标准化服务的企业将有机会得到税收等方面优惠。”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主任杨泽世表示,国家标准委正研究下达第二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同时积极推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引领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进一步加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向社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标准创新服务平台,推动企业创新技术市场化、产业化。

  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副主任柳成洋还透露,国家标准委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编制的《关于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有望年底印发。同时,与人民银行联合推进的标准融资征信工作已成功在成都高新区落地。

  “标准化服务业未来将努力构建全链条服务生态,包括标准内容编写、技术指标比对、标准实施咨询,以及用标准化手段再造管理流程等,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柳成洋说,建立国内外标准化智库、培养标准化复合型人才、支持标准化事务所的灵活发展,积极对接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标准化服务业走出去,尤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为沿线国家提供更好的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8. 景区考核哪些指标

面试虽然说是让你背导游词,但还是主要看你的个人能力,看你是不适合这份职业,通过率70%左右,挺高的。楼主加油吧现场模拟导游考试。分旅游景区讲解能力、导游服务规范与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两部分。旅游景区讲解能力主要考核考生对旅游景区知识的掌握情况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所考旅游景区在考试当天抽签确定;导游服务规范与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主要考核考生对工作职责、服务程序与标准的掌握及灵活应用能力,以及对导游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特殊问题的处理和应变能力。 有其他问题可以追问!

9. 景区考核办法有哪些

旅游景区的构成要素就是通常所谓的旅游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的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引用如下:

1、游览

游览又称观光游览,是最基本而又广泛的旅游活动,游山玩水这一成语表明游览活动历史悠久。游览的对象包括美丽、优雅的自然风景,包括历史悠久、造型独特的文物古迹和现代化的建设成就,包括民俗风情展示,包括高科技的农业和工业等生产劳动过程。现存的问题是游览产品结构深化程度不够,要改变仅限于观光水平。

2、娱乐

旅游景区娱乐是借助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活动设施向游客提供的表演欣赏和参与性活动,可以使游客得到视觉及身心的愉悦。娱乐形式大体可分为设施型游乐、歌舞表演型游乐、竞赛型游乐、制作型游乐、采摘型游乐、寻宝型游乐、角色转换型游乐等

3、旅行

此处的“旅行”指的是景区内的交通,即游客在景区内为了观赏、接触、体验更多的新鲜事物而发生的空间位移。

4、饮食

美国旅游基金会与宝洁公司联合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旅游者对景区餐饮服务要求最注重以下五个因素:清洁卫生、味道好、价格公道、交通便利、环境舒适、服务良好。

5、住宿

住宿是旅游活动六大环节中重要的一环,也是旅游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一般地游客对客房的基本要求体现在整洁卫生、环境安静、安全感强、服务亲切等几个方面。

6、购物

“购”是指游客在游览过程中所购买的商品,包括生活用品、旅行和纪念用品等旅游商品,旅游商品一般应该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纪念性、地域性和时代性等特点。我国的旅游购物收入比重仅为20%左右,和发达国家40%-60%的比重相差悬殊,尚需不断努力。

在六要素中,游览是核心吸引要素,娱乐项目是延长游客在景区滞留时间的前提条件,畅通合理的道路布局是保证游客满意的基本因素,食、住、购是提高游客满意度的辅助条件,和核心要素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因此,景区的经营管理必须有全局观、整体观。

10. 景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1.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面向基层、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考核。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等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文联、作协、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服务提供、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均衡配置公共文化资源,促进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扶持力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新时代文明实践融合发展,发挥公共文化设施在资源、服务、组织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教育、科技等融合发展,实现资源共享,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公众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素质。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融合发展,促进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功能融合,发挥重大品牌节庆活动和公共文化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跨区域文化交流,创建区域公共文化品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发展。

积极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征求公众意见,选址应当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规划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一)市(州)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体育场(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县(市、区)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科普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展示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文化站、农家书屋、广播站等整合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配建室内外体育健身设施。

(四)村(社区)应当整合宣传文化、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资源,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商业楼宇、集贸市场、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开发区(园区)、农牧民聚居点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依法采取限制使用或者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按法定程序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其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依规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不得降低原有的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并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同步建设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便利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制度,爱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损坏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物品。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和特色文化资源,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公布、适时调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向公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开放时间等服务信息;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共文化设施规模和服务能力,采取预约、错峰、分流等措施,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汇集公共文化设施和机构的服务信息,纳入本省“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阅读服务、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相关公共服务。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标准,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全省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依托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实现全省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加大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力度。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丰富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供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数字文化服务,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流动文化车、流动图书车、应急广播车、流动博物馆、流动演出队、电影放映队等形式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为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度,提高总馆的供给配送能力和分馆的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

鼓励县级总馆在文化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密集地建设分馆和服务点。

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分馆建设。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和利用本地红色资源优势,将红色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红色文化研究阐释、展览展示、宣传出版、文艺创作、主题教育等活动,完善红色文化传承、创新、传播、开发体系,发挥红色文化铸魂育人的社会功能。

鼓励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方志馆、美术馆等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阅读推广、艺术普及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加强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古籍、考古遗址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利用,推动古蜀文明、巴蜀文化、藏羌彝文化等研究、阐释、展示与宣传。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节庆活动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

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挖掘传统文化价值、民族文化特色,依托春节、端午、中秋等重要传统节日以及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群众性节庆活动。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视听网络和书籍报刊,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传承和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特点,推进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支持具有地域、民族、革命文化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打造有影响力的公共文化品牌。

第三十八条 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组织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制定活动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文化需求征询反馈制度。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众文化需求征询,并将征询反馈情况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提供的依据,提高公共文化服务针对性、精准度。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教育教学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对学校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文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老年人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提供适宜老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考虑老年人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和服务。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设面向老年人的专栏,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扶持不同类别残疾人开展或者参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公共图书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残疾人需要的文献信息和服务。

鼓励在电视节目、影视作品中加配手语或者字幕,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鼓励有条件的电影院、剧院开设无障碍电影专场,举办无障碍电影日活动。

第四十三条 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挖掘整理利用古蜀文明、巴蜀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等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活动,不得妨碍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文化设施,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省人民政府文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编制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级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专业艺术工作者、专业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常态化开展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专业文化体育培训、指导等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文化体育组织为学校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指导,普及艺术、体育运动技能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学校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务,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网络体系。

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志愿服务的指导,培育和发展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者招募、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等机制,规范和促进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保障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公共文化志愿服务活动,通过服务记录、质量评价、激励回馈等方式,提高公共文化志愿服务质量。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提升改造纳入城市改造范畴,整合各类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活动项目组织、服务资源配送等,打造具有鲜明特色和人文品质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全民阅读设施和服务体系,加强阅读指导和优秀读物推荐,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提升公众阅读兴趣和阅读能力,推动书香社会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为企业、学校、乡村、社区等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阅读活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支持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促进法治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进网络等,推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文艺工作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艺术院校等开展面向大众的文艺展演、艺术培训、文艺创作等全民艺术普及活动。

文化馆、美术馆等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联合艺术院校、文艺行业组织、社会艺术培训机构等开展全民艺术普及活动。

第五十二条 鼓励社区文化体育组织、基层群众性健身团队等组织居(村)民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活动开展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活动组织者落实安全保障、噪声污染防治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和引导新的文艺组织和文艺群体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运行、维护和活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支出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提供援助。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服务人口规模,采取县招乡用、派出制等形式,为其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民间文化团队、文化人才等资源,提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

鼓励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等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通过专业培训、委托培养、挂职交流、招聘选拔、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对其在学习培训、职称评定、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领域社会组织的引导、扶持和管理,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按程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加强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评价约束机制,提升购买服务质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秩序的行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秩序,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体育产品、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展示场所)、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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