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旅游委(天津市旅游局)
admin
2024-01-02 01:10:05

1. 天津市旅游局

我曾经在政府实习的时候同事都是塘沽旅游局调过去的,待遇还是不错的,工资加上公积金什么的,一个月收入小一万吧,但是也不是公务员系统里面最好的,但是经常可以出去出差,全国各地,全世界各地,都会去,这个我很羡慕~

2. 天津市旅游局领导名单

120101是天津和平区。

和平区(120101)、河东区(120102)、河西区(120103)、南开区(120104)、河北区(120105)、红桥区(120106)、东丽区(120110)、西青区(120111)、津南区(120112)。

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一位数字是以前的大区制代码。第二位是大区所在省市编码。全国共分为6个大区:华北局(1)、东北局(2)、华东局(3)、中南局(4)、西南局(5)和西北局(6)

第三、四位表示市(地级市、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其中,01-20,51-70表示省直辖市;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01-18表示市辖区或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21-80表示县(旗);81-99表示省直辖县级市。

3. 天津市旅游局关于选拔出国人员的函

体检都是常规体检,主要是查一些传染病,血液检查,胸透(X光),B超,心电图,内科,外科之类的。费用一般得700左右,有不明白的可以追问。

4. 天津市旅游局投诉电话和地址

在天津市旅游政务网或者中国旅游局网站上 ,进官网比较准

5. 天津市旅游局电话

京津冀冰雪旅游产业推行了“一张图、一张网、一张卡”合作制度。

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三地旅游深度合作,北京市旅游委、天津市旅游局、河北省旅游局将在旅游规划、旅游发展政策、旅游标准体系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推动开展“一张图、一张网、一张卡”等合作项目

6. 天津市旅游局副局长

大家好!畅旅天津就是顺畅愉快的游遍大美天津的名胜古迹,吃遍天津的美食,来天津旅游必须报一个天津本地三曰游,去大海边看看蓝天大海,听听海,闻闻海洋的味道,吃上一顿海鲜大餐,畅游盘山,吃农家菜,铁锅炖鱼。俗话说,天津的小洋楼,北京的四合院,去五大道看天津的小洋楼,吃天津狗不理包子等等。

7. 天津市旅游局局长

天津杨村小世界还存在的。

1.杨村小世界集全世界各国著名的有代表性的名胜、古迹、建筑、艺术精华于一园,按照一定比例缩微,并配有相应的文化娱乐活动及服务设施。它是在我国建成的第一座世界缩微景观游乐园。

2.天津有个“杨村小世界”,使人不出国门,就能周游世界,观赏各国风景名胜,真是值得一游!存在杨村小世界集全国际各国闻名的有代表性的名胜、古迹、修建、艺术精华于一园,按照必定份额缩微,并配有相应的文化娱乐活动及服务设施。它是在我国建成的第一座国际缩微景象游乐园。于1988年末由北京一家涉外饭馆总经理杨世华先生提议,受我国宋庆龄基金会名誉主席康克清的支撑,受各国驻华使馆如美、日、澳、荷兰、印度、加拿大、厄瓜多尔等国使馆工作人员的具体协助和辅导,在天津市、武清县政府的关心和协作单位的尽力下,经过三年的艰苦创业,杨村小世界于1991年5月18日即已试营业,1992年10月1日正式对外开放。林佳楣及天津市政协等部门领导同志都曾到园参观辅导。到1993年末,杨村小世界已招待中外游客及少年儿童数十万人次,声名远扬,被天津市列为十大要点旅游项目之一。

8. 天津市旅游局招聘

文旅局幼儿园的位置很好,在和平区中心位置,学校的孩子不多,大多是文旅系统员工的孩子,层次相对统一,据同事说学校还会教小孩子一些文艺方面的特长,唱歌跳舞之类的吧,伙食也还可以。总体评价来说还不错,一般系统内想要去都可以,没什么排号压力。

9. 天津市旅游局官方网站

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是指党政机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细化支出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接待审批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计划并报单位主管负责人审签。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八条 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被接待人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被接待人自理,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第九条 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确需接待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应当推进内部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各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的公务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费用核销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并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遵守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费核算管理。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支出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科目列支并进行专门汇集、反映和核算。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报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公开制度,定期通过本单位内部网站等公开非涉密公务接待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费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公务接待费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同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各区县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四)公务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

(五)公务接待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六)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七)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八)公务接待管理其他有关情况。

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建立专项审计机制。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单位公务接待费进行专项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审批公务接待计划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五)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公务接待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外事接待工作按照国家及我市外宾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级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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