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工作中,认定的非遗的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5]18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也就是说,个人或单位及社会组织首先必须向你所在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的文化站提出申请,并要求出示传承人同意申报的授权书。再由受理的镇、街文化站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上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汇总、筛选,经区人民政府核定后逐级上报。
此外,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2、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3、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4、真实记录项目情况的录像片;
5、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如报道、奖证、照片等。
;当地镇、街政府文化部门一旦受理了申请,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专业的申报指导,以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规范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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