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下半叶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相关的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此做了许多工作,开展了各项计划,并通过了一些相关的文件。
在1989年的《保护民间创作(或译传统民间文化)建议书》中教科文组织就指出,非物质类的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促进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一个先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堪称为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延续。其精神首先表现为,它在《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1989)、《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和《伊斯坦布尔宣言》(2002)的基础上,明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和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强调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承认各社区, 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 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公约的宗旨如下:
(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 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四) 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文化空间”或称“文化场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被用来指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态和样式。其定义为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以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文化空间就是能够在一种时空中承载和凝聚与之休戚与共的文化元素,并化为日常式的有亲近感的行为习惯。
文化空间的本原意义指一个具有文化意义或性质的物理空间、场所、地点。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也是一个非常明了的概念,即指文化遗址、文化群落、宫殿教堂庙宇等文化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其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加以特别运用,赋予其特殊的文化指定。在这一关于“文化空间”的定义中,特别指出“文化空间”的概念是指的“人类学”的概念。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和传统的“文化空间”概念的区别,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区别是相类的。所以,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就必然包括了一些截然不同的内容,比如,它既有一定的物化的形式(地点、建筑、场所、实物、器物等),也有人类的周期性的行为、聚会、演示,而且这种时令性、周期性、季节性、时间性的文化搬演和重复反复,才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空间或文化形式。也就是说,人类学的“文化空间”,首先是一个文化的物理空间或自然空间,是有一个文化场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态的物理“场”;其次在这个“场”里有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认定,是一个文化场;再者,在这个自然场、文化场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有人在场的文化空间才是人类学意义的文化空间,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反之,如果物是人非,那就只能是“物质”文化遗产,是文物、古迹、遗址了。
由此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形式与形态。它确定的是一种时空结合体,其中的内容丰富,可以集某一地区传统文化之大成。
文化空间首先应有场所,可能是一座岛屿、一片村镇、一块城市区域、一个自然地带。而重要的是,场所中必须有人的活动。人的文化行为与“场所”契合于一体,所谓文化空间才真正具有意义。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团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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