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普通法」是译自英文「Common Law」,即「普遍通用」之意,与欧陆法系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范围包括英国(除苏格兰)、美国(除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除魁北克省)、澳洲、广大的英语国家和地区及很多前英国殖民地,香港也包括在内。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采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原则;审判中采取当事人主义和陪审团制度,对于司法程序比较重视;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往往依赖司法实务人员(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动,即法官实质上通过做出判决起到了立法的效果。
普通法系的立法精神在于: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於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比如说2013年在美国为止其国内虽然制定了多部法典,但是多不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具有官方效力,往往是民间学术组织自行订立,提供各州参考,只有各州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决定这些模范法典在本州适用后,这些法典才具有法律效力。
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在诺曼征服之后,英国国王为了统治的便利,在司法审判中大量适用各地的习惯法,加上源自法官要改变适用普通法而引起的不公平情况,另生成一套衡平法制度。衡平法的适用与普通法是两套司法系统。经过法官(和以前的教士)长期的互相交流,形成了英国独特的“普通法”,“普通法系”即由此得名。
这种法律体系是英国社会内部自生自发的产物、是经验主义的结果,因此许多具体的法律制度在注重逻辑概念体系的大陆法系人士看来显得纷繁芜杂、不成体系,从而难以为其它国家模仿或移植。最初是通过英国(以及后来的美国)的殖民扩张传播的,故而当今英美法系的版图与18、19世纪英美殖民地的版图大致吻合。
英国与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但两国间的法律也有相当大的差异。概括言之,英国法注重法律的形式而美国法则更关注法律的实质。
除了英美法系国家之外,英美法在当今世界其它地方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海商运输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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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是国际惯例,避免国际纠纷,但是国内法不能处理涉外纠纷。
个人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不过作用在现实体系中被大大削弱,请设置好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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